在澳洲,这封信比律师函更可怕!
- 杨文俊 律师
- 3 day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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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文俊 & 尉森淇
引言
在商业交易中,无论是公司之间,还是个人与公司之间,拖欠账款的情况并不少见。当欠款长期未偿还、催收无果时,债权人可能会考虑动用法律手段,其中最常见的方式之一,便是向债务公司发出一份Statutory Demand(法定催债书)。
法定催债书并非普通的催款信,而是一份根据《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澳大利亚公司法)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其法律后果远比一般催款通知严重。
公司一旦收到,必须在21天内作出回应,否则可能被推定为无力偿债(insolvent),并进而面临清盘(winding up)的严重后果。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系统而实用的指南,帮助您全面了解法定催债书的法律背景、适用条件、程序要求及应对方式。
无论您是计划发出法定催债书的债权人(个人或公司),还是刚收到该文件的公司管理层,都可以通过本文掌握这一制度的运行机制与潜在风险,从而及时作出恰当决策。
什么是法定催债书?
法定催债书(Statutory Demand,又译为“法定索债书”)是《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以下简称:澳大利亚公司法)规定的一种正式法律工具。
根据第 459E 条,债权人(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在债务已到期且超过法定最低金额 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公司送达通知,要求其在 21 天内清偿欠款,而无需事先获得法院批准。
如果公司在收到法定催债书后 21 天内,既未清偿欠款,也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以促使撤回(withdraw),或未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set aside),则根据第 459C(2)(a) 条,公司将被推定为无力偿债(insolvent)。
在此基础上,债权人可以在3 个月内向法院申请清盘(winding up),由清盘人(liquidator 又称清算人)接管公司的资产。
由此可见,法定催债书是一种威力极大的法律手段。但与此同时,其使用受到严格的法律规范与程序限制,债权人发出前应谨慎评估,而债务人在收到后更必须严肃对待。

立法目的与制度定位
法定催债书的核心功能,是依据澳大利亚公司法第 459E 条,为债权人提供一项快速且简便的机制,用以测试公司是否具备偿债能力(solvency)。
立法逻辑在于:如果一家正常经营的公司连一笔已到期债务都无法清偿,也未提出合理抗辩,那么法律有充分理由推定其财务状况已出现严重问题。由此,法定催债书被视为清盘程序(winding up)的前置性程序,为债权人申请清盘令提供了便捷的初步证明基础。
法定催债书的实际运用
在现实商业环境中,法定催债书的作用往往超出了其原本仅用于“测试偿债能力”的定位。尽管法律并未赋予其直接追讨债务的效力,但在实践中,它常被债权人作为一种施压工具,迫使公司立即付款,以避免被推定为无力偿债从而被清算。
也正因其程序“快速而简便”,法定催债书在现实中逐渐演变成一封具有强大威慑力的催款信。然而,法院多次强调,如果债务存在实质性争议(genuine dispute),债权人滥用该程序可能构成程序滥用(abuse of process),并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费用后果。
向债务人发出法定催债书的法定要求
作为一项严肃的法律程序,法定催债书的有效性取决于是否符合澳洲公司法下的若干强制性条件。如果其中任何一项要求未得到满足,债务人就可以据此申请撤销催债书。
因此,债权人在准备文件时,必须逐项核对金额、格式、送达方式及附随文件,确保形式与实质都合法合规,才能在后续法律程序中经受考验。
具体要求包括:
最低债务金额
债务金额必须不低于法定最低额度。目前澳洲的标准为4,000 澳元。如果涉及多笔债务,可以合并计算,但前提是这些债务均已到期应付。欠款未达门槛或尚未到期时发出法定催债书,将不具备法律效力。
债务须为已到期应付款
法定催债书只能针对 已到期且无争议的债务发出。债权人必须在文书中明确列明债务的性质和金额。若涉及多笔债务,应分别列明并合计。尚未到期的款项,或金额不确定的索赔(例如损害赔偿),均不能使用法定催债书,否则可能被法院撤销。
书面形式及规定格式
法定催债书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使用规定的标准格式(表格 Form 509H,见《Corporations Regulations 2001》附表)。内容通常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详细信息、债务明细、付款要求以及 21 天的履行期限。若格式不符或细节有误,可能构成“缺陷”(defect),在债务人申请撤销时会对债权人不利。
送达程序
法定催债书必须依法送达债务人。通常应按照《公司法》第 109X 条,将文件送达至公司的 注册办公地址,或由公司在澳董事亲收。常见做法是邮寄至 ASIC 登记的注册地址。若送达方式不合规,或无法证明已送达,催债书可能因程序瑕疵被撤销。因此,债权人应保留邮寄凭证、投递记录等证据。
签署与附随宣誓书
法定催债书必须由债权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债务不是法院已判决的债务(非判决债务),还必须附上一份宣誓书(affidavit),由债权人或其他知情人确认债务金额和到期性。注意:宣誓书的签署日期不能早于催债书日期,否则属于格式缺陷。若债务已获得法院判决(判决债务),则无需附加宣誓书,但文件内容仍须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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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法定催债书后须在 21 天之内完成应对
当一家企业(债务人公司)收到法定催债书时,务必要高度重视并立即采取行动。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必须在收到后的21天法定期限作出回应,否则将被推定为无力偿债(insolvent)。
在这 21 天内,公司通常有以下三种选择:
全额还清欠款
这是最直接的应对方式。如果公司确实欠债且有能力偿还,应在 21 天内支付所列明的债务金额(包括合理利息或费用)。这样,法定催债书将自动失效,债权人也无权再据此申请清盘。支付后,建议要求债权人出具收讫证明或撤销确认,以避免后续争议。
与债权人协商撤回(Withdraw)
如果公司暂时无力全额付款,但双方愿意协商,可以在21天内达成延期或分期付款协议,或提供让债权人满意的担保(secure or compound the debt)。例如,偿还计划、资产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等。
务必将协议落实为书面,并在期限内完成,否则可能不被法院承认为有效回应。债权人在21天期限届满之前,可以主动撤回 已送达的法定催债书,双方应落实书面协议确认撤回。
若债务人已根据第 459G 条提出撤销申请,撤回通常会通过法院的双方同意的法庭命令(consent orders)来处理,以妥善终结程序。
申请法院撤销(Set Aside)
如果公司对债务有异议,或发现催债书存在程序瑕疵,可在21天内依据《公司法》第 459G 条向法院申请撤销。申请必须在期限届满前完成立案并提交支持宣誓书,同时送达债权人。需注意,21天是绝对期限,法院不会也无权延长
收到法定催债书如何向法庭申请撤销:程序和法定理由
如果债务人认为收到的法定催债书存在问题(例如债务本身有争议,或通知书的形式/程序不合法),法律提供了申请撤销(set aside) 的途径。但必须注意:申请必须在收到后21天内提出,逾期将彻底丧失回应的机会。
下面我们将介绍撤销法定催债书的基本程序和法定理由:
债务人公司必须在收到法定催债书之日起21天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联邦法院或州最高法院)提交撤销申请(originating application)。申请需符合《公司法》第 459G 条的规定,并附上一份支持宣誓书(affidavit),详细说明撤销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同时,申请文件和宣誓书必须在 21 天期限届满前送达债权人。这里必须再次强调:21 天是绝对期限,法院无权延长。因此,企业应尽早准备材料并寻求法律意见,确保在截止日期前完成立案和送达。
法定撤销理由: 法院只有在特定法律理由下才会撤销法定催债书。主要的法定理由包括:
a. 债务存在真实争议(Genuine Dispute):债务人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对所声称的债务是否存在或具体金额确实存在争议。例如,债务人主张货物有质量问题拒付货款,或双方对结算数额计算不一致。如果这种争议并非捏造敷衍,而是有合理基础的真实争议,法院通常会认定为“genuine dispute”。根据《公司法》第459H(1)(a)条,当存在真实争议时,法定催债书应被撤销,以避免债权人利用清盘程序越过正常诉讼程序裁定债务。
b. 债务人有抵销债权(Offsetting Claim):债务人公司对债权人享有反向的债权或索赔,其金额可以抵销该法庭催债书所催收的债务。举例来说,债务人认为债权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损失,因此债务人对债权人有赔偿请求权,用于抵销部分甚至全部欠款。这种情况下,根据第459H(1)(b)条,如果抵销后净债务额低于法定门槛或为零,法院可撤销法定催债书。需要注意,抵销债权也必须有一定证据支撑且非故意捏造。
c. 通知书存在严重缺陷并导致重大不公(Defect causing substantial injustice):法定催债书在形式或程序上有缺陷(defect),且该缺陷会对债务人造成实质不公。一般的小瑕疵(如拼写错误等)不足以撤销,除非它们导致债务人困惑或影响其权利。例如金额或债权人信息明显错误、未按规定附宣誓书、送达程序违法等,都可能被视为严重缺陷。如果法院认定这些缺陷会使债务人受“不公平对待”,则可依据第459J(1)(a)条撤销法定催债书。
d. 其他充分理由(Some other reason):除了上述情形,法院还能基于“其他原因”撤销法定催债书。这通常涵盖滥用法律程序(abuse of process)等特殊情况。例如,债权人出于施压目的,明知债务有争议仍滥用法定催债书,或同时对同一债务提起诉讼又发送法定催债书双管齐下,这些都可能被法院视为不当目的的滥用。依据第459J(1)(b)条,若法院认定存在“其他理由”使执行该法定催债书不合适,也会予以撤销。
在提出撤销申请后,只要程序符合要求,法定催债书的效力会暂时中止。也就是说,在法院裁定撤销申请之前,债务人公司不算逾期不理,清盘推定也暂停。如果法院最终裁定撤销法定催债书,则视同该要求自始无效,债权人不能再基于它申请清盘。
反之,如果撤销申请被驳回,债务人通常会在法院命令中获得一个宽限期(通常自裁定日起再给7天)来履行付款。但这只是在极有限的情况下争取到的最后机会——实际上,一旦申请被驳回,多数公司此时已难以避免清盘申请的命运。
因此,债务人在决定申请撤销时,应有充分把握其理由成立,并尽可能提交详实证据支持,以提高成功机率。

法定催债书被撤销的后果:法庭和律师费用风险
在澳大利亚,如果收到法定催债书公司依据《澳洲公司法》第 459G 条成功申请撤销(set aside)法定催债书,法院通常会命令债权人承担债务公司在撤销程序中的合理法律费用(legal costs)。
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轻率或错误地发出法定催债书,而公司被迫聘请律师应诉并最终撤销成功,债权人不仅追不回债务,还可能要支付对方的律师费、准备宣誓材料费以及出庭费用。
更严重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法院认定债权人明知或理应知道债务存在实质性争议,却仍滥用催债书企图施压,该行为将被视为程序滥用(abuse of process)。此时,法院甚至可能判令债权人支付全额赔偿性费用(indemnity costs),金额往往相当高昂。
结语
法定催债书在澳大利亚法律体系中是一把“双刃剑”。对于债权人而言,它是测试债务公司偿债能力、推进清盘程序的有力工具;但若使用不当,则可能因程序瑕疵或债务存在争议而遭撤销,并反而要承担对方的高额律师费。
对于债务公司而言,一旦收到法定催债书,就必须在21天绝对期限内迅速回应,及时采取清偿、协商或申请撤销的措施,否则将面临被推定为无力偿债甚至被清盘的严重后果。
因此,无论是发出还是收到法定催债书,各方都应充分评估法律风险,并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作者 1:杨文俊律师,AusJuris Legal澳律律师事务所,法律博士 (Juris Doctor), 毕业于新南威尔士大学,香港中文大学以及中国政法大学。
作者 2:尉森淇, AusJuris Legal澳律律师事务所, 悉尼大学商业与法学双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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